湖北多措并举改善保险服务

2025-04-05 14:16:51  阅读 84991 views 次 评论 43 条
摘要:

换言之,司法官需要与民众保持着某种距离,而不能走得太近,才能保证裁判的公正性。

换言之,司法官需要与民众保持着某种距离,而不能走得太近,才能保证裁判的公正性。

21 唐君毅:《说中华民族之花果飘零》,台北:三民书局,1974。另外,相对于以成文法典为特征的欧陆国家的法制,由个别判例累积而成的英伦普通法受到自然法理论影响的程度似乎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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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研究中外法律史,有些研究中外的现行实在法和部门法,有些研究法律社会学。邓教授之所以提出法律理想图景这个概念和词语,显然是由于受到西方自然法学说在推动西方近现代法制发展的历史作用的启发。专著中常常提到这26年来的中国法学,并论证它如何受到现代性范式像背後的无形之手那般的支配,导致学者在有意无意之间接受了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作为中国法制或法治发展的目标,从而荒废了构建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的重要工作。在这方面,应当指出,自然法学说在西方法律史上的角色固然重要,但是其他学说和学派(诸如中世纪罗马法复兴时期的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派,教会法学,十九世纪构成德国等欧陆国家法典化运动的背景的历史法学派、学说汇编学和法学实证主义)10在推动近现代西方法律进程中的地位也不容忽视,至于相对于这些其他学说或学派,自然法的作用是否更具关键性,则尚待考证。但是,必须指出,权利本位论在八十年代后期和九十年代初的形成和发展,有其十分独特的中国语境。

也就是高鸿钧教授所说的,中华民族要在未来的文明冲突中得以延续,必须万众一心,卧薪尝胆,励精图治,不断增强文明的实力,…. 没有中国文化的伟大复兴,就不会有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也就是徐章润教授在最近的一篇文章里提到的18,当今中国虽是大国但仍是弱国,因为她在软力量上有所欠缺。本次薄案审判几乎完全保护了薄的辩护权。

这也反证了本次审判在保护被告人权利方面的成功。因为本案审判就如同一部大片,薄王对质、夫妻反目、部曲为仇、众叛亲离,这些不仅让剧情跌宕起伏,而且肯定会娱乐大众耳目,使得大众直呼过瘾。他们在庭审中展现的理性、平和、专业水准、形象气质,足可以为中国推行法治大力加持,也能回击中国不适宜开展法治的流言。正所谓是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

为求惩恶扬善可以不择手段的实质正义观,导致了既往诸多刑事审判中被告人的权利不被重视甚至被粗暴剥夺。允许证人出庭,在庭上质证过程中演示有针对性的攻防:过去中国的刑事审判尤其是职务类的犯罪审判,主要依靠证人证言、被告人口供和其他书证、物证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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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笔录包括证据录音和证人证言,也包括庭审参与各方的言词。但我个人认为这场审判的安排是智慧的、勇敢的,其对抹平社会裂痕,满足社会对法治的共同预期依然是贡献有加。即便是薄似乎篡改了脚本时,审判亦按正常步骤有条不紊地开展,充分展示了官方准备承受风险的高度自信。审判公开,既能达致释法明理的效果,又能制约审判专横,防止司法腐败。

最为合适的态度是宽容、多元,求同存异。古有亲亲相隐制度,当下台湾、日本等相关法律也规定不得强制直系亲属相互指控。但法律原意是否排除证人自愿作证和被告人主动要求作证的情形,是颇值得研究的法律解释问题。但愿本次济南中院开创的审判公开典范,能够伴随中国司法改革进程继往开来。

充分保护被告权利:国人脑海中通常充满了老爷公庭咆哮的形象定格,在国人的思维定势中也将被告人与坏人等量齐观。而薄和辩护人也抓住法庭允许质证的良机,与证人进行针锋相对的问答辩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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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能强制被告人的近亲属作证。但无论如何,比起文革年代未经任何审判就将那些政要投进监牢甚至摧残至死的荒唐,薄案的审判总算是一种进步。

由于薄身上承载了太多的爱恨情仇、恩恩怨怨,因此对薄案审判的观察、评论要做到理性的客观,着实是一件不易的事情。如此时长的审判,对庭审参与各方身心都是一个巨大的考验,但对亿万旁观者来说却似乎没有拖沓、煎熬的感觉。而且由于信息占有、认知角度等方面的不同,因此不能苛求对薄案审判有高度一致的结论。薄过去是一个法治的否弃论者甚至是一个粗暴的法治践踏者,但此次在庭审中,薄一反以往诸多高官面临审判时的捶胸顿足、追悔莫及的萎靡现象,而坚持据理力争甚至全面翻供。惜乎过去太多审判都是过程形式多于实质,造成社会大众对法治的不良观感。尽管对这样一个关涉重大、万众瞩目的审判,官方事前不可能不进行缜密的安排,精心设计周密的预案。

尤其第一天庭审中薄与证人徐某的对质,一问一答,堪称精彩。一切历史都未必是当代史,对一个事件的真假厘清、意义解读也许需要足够的时间跨度,在此意义上说,即便薄案审判落幕,亦还是余音未了。

以至于有人戏称,公、检、法本应是魏、蜀、吴的关系,一段时间却被弄成刘、关、张的关系。但文明法庭本身是文明法治、文明政治的一部分,未经审判不为罪,是刑事法治的基本原则

但薄的抗争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但官方心里也明白,既然是由人参与的审判活动,就不可能象预设的计算机程序毫厘不差地进行。

充分保护被告权利:国人脑海中通常充满了老爷公庭咆哮的形象定格,在国人的思维定势中也将被告人与坏人等量齐观。薄虽然曾经是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政治人物,但其毕竟只有主政大连、重庆等地方的政治经历,绝大多数国人对薄的认知不过是陌生的神秘、神秘的陌生,而缺乏感同身受的苦乐比较,因此伴随审判进行的过程,其实也是一个对薄祛魅的过程。古有亲亲相隐制度,当下台湾、日本等相关法律也规定不得强制直系亲属相互指控。但法律原意是否排除证人自愿作证和被告人主动要求作证的情形,是颇值得研究的法律解释问题。

更突出表现在充分利用现代网络媒介,及时开通法院微博直播,开创全国法院庭审笔录主动全部直播之先河。最为合适的态度是宽容、多元,求同存异。

本次薄案审判几乎完全保护了薄的辩护权。往者已矣,此案对待被告人的方式至少为以后的刑事审判开创了一个好的先例。

而且由于信息占有、认知角度等方面的不同,因此不能苛求对薄案审判有高度一致的结论。允许证人出庭,在庭上质证过程中演示有针对性的攻防:过去中国的刑事审判尤其是职务类的犯罪审判,主要依靠证人证言、被告人口供和其他书证、物证进行。

由于薄身上承载了太多的爱恨情仇、恩恩怨怨,因此对薄案审判的观察、评论要做到理性的客观,着实是一件不易的事情。正所谓是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但文明法庭本身是文明法治、文明政治的一部分,未经审判不为罪,是刑事法治的基本原则。本次审判控方可能预判到薄可能翻供的现实,高度重视运用客观证据链进行指控,并不单纯依赖薄的口供和证人的书面证言。

但我个人认为这场审判的安排是智慧的、勇敢的,其对抹平社会裂痕,满足社会对法治的共同预期依然是贡献有加。尽管部分媒体或诸多网民,认为薄是狡辩抵赖,其行为犹如唐吉坷德挡风车般可笑,或者是飞蛾扑火般的徒劳。

他们在庭审中展现的理性、平和、专业水准、形象气质,足可以为中国推行法治大力加持,也能回击中国不适宜开展法治的流言。薄案审判历经三日,即将落下帷幕。

尽管很多人认为这是基于被告人的特殊身份给予的特殊礼遇,是其他N多被告人可遇不可求的奢望。正义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是法治的一条基本准则,否则,暗箱操作虽接近真理,却也难以服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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